毕业季即将来临,高校学子将正式离开校园,步入劳动职场。日前,北京海淀法院披露多个案例,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释疑劳动关系中可享受哪些劳动权益。澎湃新闻注意到,其中便包括“试用期是否可以二次延长”。
相关案情介绍,刘某毕业后于2022年7月23日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行政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期满,某食品公司又与刘某签署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试用期延长了三个月。延长三个月试用期届满后,某食品公司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某食品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与刘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约定的相关规定,故判令某食品公司以刘某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刘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食品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与刘某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食品公司应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刘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考察、适应而约定的期限。设置试用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评估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也在于让劳动者有机会了解公司,确认是否愿意为公司提供劳动。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多次约定试用期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的期限、次数、工资标准等,均做以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试用期权益及各项法定待遇,若遇权益受损情形,劳动者可依法维护自身的试用期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