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工伤认定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劳动者切身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五一劳动节前夕,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工伤行政确认典型案件新闻通报会,介绍了平谷法院近五年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典型案例。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一起案例中,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辞职后才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而公司以“已离职,并签署过赔偿协议”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其工伤认定。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因双方约定或者单方承诺而改变法律上对工伤的认定,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王某原系某餐饮公司送餐员。2019年5月26日11时20分左右,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与一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汽车触碰到王某右腿,随后王某被同事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肘部软组织损伤,右肘部皮擦伤。2020年5月17日,王某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6月15日,社保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餐饮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餐饮公司认为王某于事故发生后已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签署了赔偿协议,王某同意不再进行工伤认定,故不应再对王某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起诉时公司与王某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事故发生时,王某确系该餐饮公司员工,公司应当承担原告在任职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责任;且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金额有明确规定,不能因双方约定或者单方承诺而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便双方就赔偿达成了协议,也不能阻却对王某的工伤认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亦是其法定权利,不能因职工与企业的约定而阻却公司承担法定责任,亦不能阻却职工享受法定权利。
编辑 彭冲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