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的问题

有一个亲戚在深圳工作,昨天晚上在宿舍猝死。其有一个12岁的小孩,父母双亡。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能够得到那些赔偿?

Reply from this website:

你好!从你的描述来看,你亲戚应该是在下班时间猝死的。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和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其中:

1、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2、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以上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

另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因《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和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两者在待遇标准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广东省的规定是不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人数而定,统一按相同的标准计发15个月工资。但深圳的规定是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数量来确定待遇标准。如供养亲属一人的为六倍,供养亲属两人的为九倍,供养亲属三人或以上的最高为十二倍。

这样就出现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适用那一种标准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性规定确定的福利、待遇等标准较高的可适用地方性规定;地方性规定确定的福利、待遇等标准低于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标准的,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因此,从该指导意见来看,是就高不就低。

因此,根据你的描述,你亲戚家属可以得到以下补助金:159690元。

159690元〔10646元×15个月(丧葬补助费3个月+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 假如按照深圳标准的话,你亲戚家属可以得到的补助金为:95814元〔10646元×9个月(丧葬补助费3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6个月)〕。相比广东省标准要少63876元。

备注: 1、10646元为深圳市2020年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2、如果非因工死亡职工的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养老保险的,以上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有购买的,由社保部门承担;3、另外,死亡职工家属处理后事期间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由家属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Questions from other netizens( 6)

  • Subject
  • Questioner
  • Question Time
  • Processing Status